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 1830-2019)的相关规定,以及2009年2月1日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管委联合发布实施的《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报废标准,以下拖拉机已达到报废条件或已至报废年限。
请相关机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这些拖拉机,并将其交送至合法且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完成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工作后,请机主携带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前往廉江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若机主未办理报废登记,我站将依法在系统内对相关拖拉机进行强制注销。若机主继续使用已达报废标准的拖拉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拖拉机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廉江市2025年4月拖拉机报废清单(第一批).xlsx
******农村局
2025年5月6日
请相关机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这些拖拉机,并将其交送至合法且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完成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工作后,请机主携带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前往廉江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若机主未办理报废登记,我站将依法在系统内对相关拖拉机进行强制注销。若机主继续使用已达报废标准的拖拉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拖拉机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廉江市2025年4月拖拉机报废清单(第一批).xlsx
******农村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