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026******公安局智能交通维保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ZMC2024CG203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3年-2026******公安局智能交通维保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问题一:采购需求中“1.交通设施运维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145 个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系统,79 个路口电子警察抓拍系统、4 组稽查布控系统,30 组大中型客货车闯禁令抓拍系统、58 组违停抓拍系统、5 组不礼让行人系统、5 组行人闯红灯系统、161 组视频巡逻系统、14 组测速卡口系统、68 套广播喇叭系统、6 套交通电子诱导屏设备,各类智能交通设备以及设备供电、网络链路等),结合“2023年至2026******公安局智能交通维保项目设计方案.pdf”设计文件,本次维保项目招标范围是否包含上述所有系统软硬件维保之外,还包括上述所有系统的三年使用电费和三年网络链路租赁费用?请给予明确为感!
答:包含所有系统软硬件维保及所有系统的三年使用电费和三年网络链路租赁费用。
问题二:招标文件中没有“2.移动式交通信号灯新增”的具体数量和要求,是否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三)采购标的分项表中“一、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中序号13数量为10套的“移动式信号灯”,请给予明确为感!
答:是。
问题三:招标文件中没有“3.交通信号优化配时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时间,是否为“2023年至2026******公安局智能交通维保项目设计方案.pdf”设计文件中相应要求,请给予明确为感!
答:关于“3.交通信号优化配时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可详见“2023年至2026******公安局智能交通维保项目设计方案.pdf”设计文件。
问题四:招标文件中没有“4.交通信号设备优化改造”和“5.备品备件采购(必须全量采购)”的具体数量和要求,是否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三)采购标的分项表”为准?请给予明确为感!
答:是。
问题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三)采购标的分项表中“七、智能运维平台系统”,清单中已给出具体参数和要求,但在采购需求(四)技术要求“(5)运维单位应提供智能运维管理平台(自有或外购)供本项目使用,通过科技手段帮助其提高运维效率;运维管理平台应支持视频丢失、偏色、清晰度、画面抖动、云台失控、噪声、雪花诊断功能,支持设备故障工单自动报送,并可直接选择故障设备进行报送功能,具有对摄像机、编解码设备、存储设备、网络传输设备的在线状态监测,对服务器在线状态、内存占用率、CPU 占用率、网络利用率实时监测功能。”又作了要求,是否为重复,如为重复,建议删除!
答:为重复内容,同意删除采购需求(四)技术要求(5)的内容。
问题六: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五)商务要求(1)服务期:项目运维服务期为 1095 日历天,其中交通信号设备优化改造自合同签订起 3 个月内完成。招标文件中没有对“交通信号设备优化改造”作出要求,而“2023年至2026******公安局智能交通维保项目设计方案.pdf”设计文件中有相关内容,请明确本次改造内容是否以“2023年至2026******公安局智能交通维保项目设计方案.pdf”设计文件为准,请给予明确为感!
答:关于“交通信号设备优化改造”的要求,可详见“2023年至2026******公安局智能交通维保项目设计方案.pdf”设计文件相关内容。
问题七: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对“付款条件:达到支付条件,供应商提供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当期款项。”作了表述,但没有体现具体周期,请给予明确为感!
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4年11月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更正公告为原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前发布的采购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其他事项暂不作调整,请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公安局
地 址:亳州市蒙城县仁和路与五里河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亳州市蒙城县望月路与八蔡路交叉口南华苑综合体南三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警官、李工
电 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