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餐(饮)具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青山区小食候湘中餐店使用的菜盘(自行消毒餐具)、菜碗(自行消毒餐具)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小食候湘中餐店使用的菜盘、菜碗“大肠菌群./50cm2”均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24F5026、12024F5027)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签收,经现场检查,店内已无抽检同批次餐(饮)具。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6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严格加强清洗、消毒、保洁等流程;2.店长加强食品安全监督;3.提高全体员工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意识。
二、武汉市青山区焱斌农家菜馆使用的小菜盘(自行消毒餐具)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焱斌农家菜馆使用的小菜盘“大肠菌群./50cm2”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12024F6014)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并签收,经现场检查,店内已无抽检同批次餐(饮)具。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6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使用餐具专用消毒产品;2.增添消毒柜等消毒设施;3.今后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的原则认真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