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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碳九树脂装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碳九树脂装置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4-420107-04-02-22802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碳五碳九共聚装置进行改造,优化工艺流程,改造、更新或新增部分设备,生产多种牌号碳九树脂;对后处理和储运设施进行改造(详见《报告书》)。项目建成后,该装置不再生产碳五碳九共聚树脂,转而生产碳九树脂2万吨/年。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发环境污染事故。项目区域内废旧设备拆除前,应按要求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拆除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遗留物料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实施后装置区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量为20000m3/h的新RTO系统处理;造粒机头废气采用“两级冷凝”处理,造粒机尾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装卸废气及固定顶罐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量为5000m3/h的老RTO系统处理。项目各类废气均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你公司应对照相关标准积极推进全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A级企业创建工作。
项目RTO系统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相关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B级企业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甲苯、二甲苯、苯乙烯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标准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2〕10号)中50mg/m3标准限值。造粒机头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造粒机尾废气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
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以及物料存储过程中污染控制。项目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需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厂区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排水系统。项目工艺含油废水经装置区分液罐、隔油池预处理,含氟废水经含氟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同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厂区废水总排口通过专用管道排至中法水务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中法水务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要求。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氯化钙、含氟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六)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工作,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你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区域联动防控环境风险。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拟建项目建************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增加,你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已核定的总量指标以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