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青山区小宝道味餐厅(马俊)经营使用的加鲜味精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加鲜味精中的“谷氨酸钠(以干基计).%”不符合 GB 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两袋未开封的和一袋已开封剩余1kg的抽检同批次加鲜味精当场予以扣押,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青市监强制〔2024〕81号)及《财务清单》下达。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本局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并说明提供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抽检当批次加鲜味精的行政处罚决定。另对其供货商武汉市洪山区国祥永隆干调经营部(熊国祥)进行立案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6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对各门店在使用的味精更换供货商;2、对门店购进的产品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并存档。
二、武汉市青山区春娣包子铺(杨春娣)经营的花卷
******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样品花卷中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花卷。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2024年6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今后制作任何发酵面制品不再使用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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