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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航煤加氢装置安全提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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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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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航煤加氢装置安全提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6172万元,在武汉市青山区中韩石化炼油厂区内建设“航煤加氢装置安全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401-420107-04-02-83520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项目区域内废旧生产装置,改建一套120万吨/年航煤加氢装置;将40万吨/年1#航煤加氢装置转产生产焦化汽油,转产后该装置焦化汽油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报废50万吨/年2#航煤加氢装置和60万吨/年1#加氢装置。本次改造后,不对现有常减压装置进行扩能改造,全厂原油综合配套加工能力维持800万吨/年不变(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发环境污染事故。项目区域内废旧生产装置拆除前,应按要求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拆除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遗留物料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加热炉和重沸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60m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修改单中表4特别排放限值。

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以及物料存储过程中污染控制。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浓度需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修改单中表5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厂区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排水系统。项目含硫废水经酸性水汽提装置处理后进入厂区高浓度污水处理场,含油废水经含油污水系统进入厂区低浓度污水处理场,含盐废水进入厂区高浓度污水处理场,各类废水经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修改单中表1直接排放限值后,经工业港排入长江。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在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有关单位综合利用。

(六)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工作,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消防、安全生产、环境应急管理等规范要求。规范建设围堰,应急喷淋系统和远程紧急切断装置,可燃物质、有害物质报警装置,即时摄像监控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规范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你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区域联动防控环境风险,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拟建项目建************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增加,你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已核定的总量指标以内。

六、严格落实1#航煤加氢装置产能控制措施,装置处理能力控制在30万吨/年内。你公司应加强装置运行台账管理,定期整理存档备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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